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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会员注册协议

作者: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 发布日期:2023-01-01 浏览次数:3594

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会员注册协议(草案)

       您注册该系统填写《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登记表》之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协议,如您资料填写完整提交后即认定您对本协议无异议或同意该条款并自愿注册(简称“登记表”)。

      一、注册信息和隐私保护

      1、您登录www.kangda.info实名注册成功后即进入《登记表》填写界面。自己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注册帐号并成为本会预备会员。经过一年审核合格后,自动升级为正式会员。因个人原因不符合抗大会员要求,协会会根据您的情况做数据删除。您的身份信息删除后本系统自动默认屏蔽或禁用。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或时而引发的相关问题,由您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您应当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注册帐号,且您提交的帐号名称、头像、 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经本中心审核,如存在上述情况,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将不予注册;同时,在注册后,如发现您以虚假信息骗取帐号名称注册,或其帐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

直接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采取停止使用、注销登记、收回等措施。

      3、您的帐号包括帐户名称和密码,账户名称作为您有效的身份凭证之一。您可使用手机号和密码登录或随系统升级实名认证,认证后可用身份证做用户名登录。
      4、您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若您授权他人使用帐户,应对被授权人在该帐户下发生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5、因您个人原因导致的帐号信息遗失,如需找回帐号信息,请按照帐号找回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合法真实有效,若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无法通过安全验证,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权拒绝提供帐号找回服务;若帐号的唯一凭证不再有效,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权拒绝支持帐号找回。

      6、在需要终止使用帐号服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您可以申请注销您的帐号:

     (1)您仅能申请注销您本人的帐号,并依照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的流程进行注销;
     (2)您仍应对您在注销帐号前且使用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无法可保存您注销前的相关信息;

     (3)注销成功后,帐号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会员权益等将无法恢复或提供。

      7、当您使用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购买资料或会员费进行支付、登录等操作成功后,系统会显示缴费成功功时间的信息(无需重复缴费)。您使用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的服务,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全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会在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您展示有关抗大历史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注册成功后,您退出系统或被清除(违反本协议),所在系统收取的资料费、年度会员费不予退还。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章程规定年收取会费是按有关法律收取,二年不按章程规定时间缴费,本会会在系统通知,对迟迟不交费又影响协会工作进行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有权删除信息。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自身会要求其确保数据安全并且禁止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分享会员信息。

      二、使用规则

      您在使用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的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应同意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您设置的会员名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服务;
      3、不得利用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4、您违反本协议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同意赔偿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与合作公司、关联公司,并使之免受损害。对此,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权视您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您发布信息内容、暂停使用许可、终止服务、限制使用、回收帐号、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恶意注册帐号或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捣乱、骚扰、欺骗、其他用户以及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权回收其帐号。同时,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会视司法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
      5、您需要对自己在服务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即使您已经终止使用该服务。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在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首先承担了因您的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您应给予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等额的赔偿。
      6、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权根据认定程序及标准判断您账户的使用可能危及您的账户安全及或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平台信息安全的,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可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三、服务内容

      1、您在邀约身边会员入会过程中与其他团队会员发生争议,您或其他团队会员中任何一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不介入处理。若您视为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以不介入处理无法达到您要的结果,您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协助。如以此借口谩骂侮辱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及网络攻击诋毁及恶意攻击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会员系统,本会将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您符合条件加入抗大会员应遵守本协议按照协会章程执行。利用您会员名誉参与反华分子搞政治活动,发表言论;或借助会员力量拉帮结派反党反人民,到处煽风点火欺压百姓、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工作人员会搜集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个人数据保护与授权

      1、为了保护您的财产及信息安全,预防诈骗或者其他网络犯罪行为,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权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会员信息。

      2、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国家工信部、公安部备案(会员系统备注),合法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你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五、免责声明

因以下情况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它目的暂停本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2)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3)您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尽管有前款约定,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六、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1、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及相关网站上由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有关人员上传、制作、拥有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或其关联公司(大华新征程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但如因您上传的由其自行制作、拥有的内容涉及侵犯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您应自行对其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就由此给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声誉的影响)、承担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连带责任等并进行赔偿。

      2、非经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或其关联公司(大华新征程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在本网站上程序或内容(仅限于由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平台上传、制作、拥有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等);如您需使用著作权非抗大红色文化会员系统平台所有的内容的,您应获得具体内容的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授权才能使用,如因您私自使用非自己所有的、且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等内容的,由您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您自行对其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就由此给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协会声誉的影响)、包括由此承担的连带责任等进行赔偿。

      3、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在法律范围内归抗大红色文化交流中心所有。


[2023年1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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